中国酒店投资商供给侧联盟公约
参照“欧盟”、“东盟”等组织的国际惯例,积极响应国家“供给侧改革”,充分整合中国酒店投资商供给侧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的优势资源,本着“共建、共担、共享、诚信”的原则,将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努力实现资源互联最大化、市场占有最大化、合作效益最大化。经过相互平等友好协商,加强联盟成员的深度合作,促进联盟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达成本公约,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条 联盟运营机构
全商联(广州)产业链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条 项目前期费用
第1阶段:
以“共享经济”模式开展项目前期公关及资源落地,费用标准“一事一议”,前期费用由联盟成员共担,由联盟运营机构操作,联盟运营机构近期将选择3-5家集团意向客户作为试点、重点跟进,项目中标的联盟成员应分摊未中标成员的前期费用,若出现无成员中标的情况,前期费用各自承担一半,联盟运营机构承担一半。
第2阶段:
从成功项目提取该中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一,用于设立“市场推广基金池”,储备到一定金额后,“前期费用”从基金池支付。
第三条顾问费用及市场费用
1、由联盟运营机构提供的项目,中标的成员按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向联盟运营机构支付顾问服务费及市场费用(市场费用标准根据项目利润空间而定),市场费用由联盟运营机构代收代支。
2、由联盟成员提供的项目,中标的其他成员按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向联盟运营机构支付顾问服务费及市场费用(市场费用标准根据项目利润空间而定)。顾问服务费部分由提供有效项目信息的成员占60%,提供协调服务及品牌背书的联盟运营机构占40%;市场费用由联盟运营机构代收代支。
3、顾问费用及市场费用支付时间:收到客户支付该项目合同总金额的30%(或以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 联盟准入条件
1、认可并遵守联盟章程及公约,按时交纳会费,享受相关权益与服务。
2、联盟成员半数以上通过,要求联盟成员一起参加的路演、精准对接推介会、主题展会,必须积极参加,费用共担。
3、新成员申请加入联盟,需要两位(家)联盟成员推荐、诚信担保,并获联盟理事会成员(到会)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五条 忠诚与保密义务
1、联盟各成员应忠诚拥护联盟《章程》和执行联盟《公约》的各项有关规定,履行章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遵守公约的各项条款,认真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权益。
2、联盟各成员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联盟公约》、《顾问服务协议》的相关条款、商业秘密及商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对外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否则联盟运营机构有权要求泄露秘密的联盟成员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本条款保密期限为长期,不因联盟成员中途退出而失效。
3、本公约未提及的细节及相关事宜,在联盟运营机构与各联盟成员签订的《顾问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公约》与《顾问服务协议》同具法律效力,对联盟成员具有同等约束力。
本公约于2017年10月26日经中国酒店投资商供给侧联盟首届理事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生效。
中国酒店投资商供给侧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 称
中国酒店投资商供给侧联盟
(China Hotel Investors Supply-side Industry Chain Alliance)
第二条 性 质
全联房地产商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在民政部正式登记注册的国家一级社团法人,成立于2001年,业务主管单位为全国工商联,社团主管单位为国家民政部。全联房地产商会酒店投资商分会是全联房地产商会直属机构,由投资旅游地产、商业地产或“酒店+房地产”发展模式的开发商、投资公司、投行、互联网金融机构、基金管理者及持有人,酒店及餐饮企业,上下游产业链商家,与本行业领域相关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中国酒店投资商供给侧联盟”(简称:联盟)由全联房地产商会、全联房地产商会酒店投资商分会、中国饭店杂志社支持创办,于2017年8月16日在海口鲁能希尔顿酒店选举产生了首届理事会领导班子、举行了成立仪式,2017年10月26日在上海世茂皇家艾美酒店召开了首届理事会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联盟《公约》,达成了《APHA上海合作宣言》。
联盟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行业道德,引导和教育成员爱国、敬业、守法,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并在坚持联盟系统自律及自我管理的基础上开展相关活动。
第三条 宗旨与目标
联盟以促进“资源互联最大化、市场占有最大化、合作效益最大化”为宗旨,以构建“共建、共享、共赢、共生、共荣”产业新生态圈为愿景,筑造从地产及酒店项目的策划、定位、选址、调研、设计、建设、装修、筹备、开业、运维等各个环节的服务商、供应商资源共享平台,探讨产业链商业合作、实现产品与渠道精准对接,推动酒店供给侧改革及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联盟职责范围
(一)推动行业发展建设,引导成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
(二)组织地产、文旅项目、酒店及餐饮上下游产业链商家进行调研和行业统计工作,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提供预案和建议。
(三)代表并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密切与成员的联系,为成员提供培训、融资、科技、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提供对内、对外经贸交流服务,提供公共关系沟通协调服务,帮助成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为成员单位的管理与发展提供服务,设立行业信息网站、会刊等沟通渠道,收集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
(五)研究行业和市场形势及企业发展战略,培育知名品牌,表彰宣传先进典型,举办成员活动,积极创新,支持行业技术进步和企业结构调整。
(六)引导成员规范经营、照章纳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制定行业标准,倡导行业自律,树立诚信、守法、公平的行业形象。
(七)建立行业专家人才库,组织专家学者参加政府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搜集、整理本行业最新科技动态和科研成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八)接受全联房地产商会、全联房地产商会酒店投资商分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形式和负责人的产生
第五条 组织结构
联盟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各委员会轮值主席、联席主席、副主席、理事若干名,任期每届一年,由秘书处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最高权力机构
联盟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由联盟会长、常务副会长,各委员会轮值主席、联席主席、副主席、理事,联盟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指导联盟开展工作,决定联盟重大事务。
第七条 联盟理事会职权
(一)选举或者罢免联盟会长、常务副会长,各委员会轮值主席、联席主席、副主席;
(二)听取和审议联盟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四)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对联盟变更、解散、清算和终止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贯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会议组织
联盟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联盟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成员公告。
第九条 联盟常委会
常委会由联盟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委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其职责是:
(一)承认本联盟章程;
(二)带头参加本联盟活动;
(三)带头推动本联盟各项工作;
(四)带头定期交纳会费(专职工作人员除外);
(五)选举和被选举担任本联盟领导职务;
(六)贯彻落实理事会的决议;
(七)审议本联盟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提出章程的修订意见。
第十条 秘书处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联盟会长提名,常委会通过。
第十一条 秘书长职权
(一)联盟秘书长向联盟会长汇报工作,负责联盟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进展情况;
(二)保持与相关行业协会建立良好合作渠道;
(三)建立良好的传媒、信息渠道,扩大对外宣传;
(四)物色、提名联盟新成员;
(五)提名副秘书长并报联盟常委会审议,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六)草拟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七)草拟联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八)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八)完成联盟理事会、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顾问委员会
为提高联盟的影响力和创新能力,特别设立顾问委员会。聘请具有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知名企业家、专家、学者及政府要员(包括港、澳、台地区及海外华侨)作为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等。
第四章 联盟成员及加入联盟流程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
申请加入本联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行政机关登记或批准成立的合法组织;
(二)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三)从事或准备从事地产、文化旅游项目、酒店及餐饮供给侧产业链的研发、制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
(四)联盟成员之间互不负责债权债务连带责任;
(五)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退会
(一)联盟成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时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履行有关手续后终止成员资格,退会如不提交书面申请视同保留会藉,需履行每年度缴纳会费义务;
(二)联盟成员单位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或其负责人被刑事拘留,则其联盟成员资格将被自动取消。
第十五条 加入联盟流程
企业提交注册资料 → 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 秘书处发送注册核准通知及缴纳会费通知→企业缴纳会费→参加就职典礼→发放证牌、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会费标准
(一)会费标准
轮值主席/联席主席:人民币6.8万元/年
副主席:人民币3.8万元/年
理事:人民币0.8万元/年
(二)会费收支明细每年度公布一次,接受理事会质询、监督和建议;
(三)会费按每年度(每年10月至次年9月)交纳一次,年中增补者,按当选后至该年度所剩时间折算加上下年度会费一起交纳;
(四)首次入会者,按《入会确认函》约定的时间交纳会费;
(五)每年11月30日前交纳下一年度会费。
第五章 财务及会藉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
联盟的会费等筹集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秘书长负责拟定年度预算及开支计划,提交理事会审定并通过后负责具体执行,日常开支应由联盟会长或执行会长签批,秘书长每年应向理事会做出年度财务报表。联盟的财务管理接受全联房地产商会、全联房地产商会酒店投资商分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八条 会籍管理
遵照全国工商联及全联房地产商会章程执行。
第六章 生效、解释与修订
本章程于2017年10月26日经联盟首届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本章程由联盟常委会负责修订并解释。